为进一步优化贷款服务,支持缴存人合理贷款需求,降低缴存人贷款成本,防范资金流动性风险,1月20日,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发布《关于恢复“商转公”贷款业务的通知》,即日起,恢复我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(以下简称“商转公”贷款)业务。
申请“商转公”贷款除应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外,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:借款人向原商贷银行提出申请,经原商贷银行同意并出具《合肥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确认书》后,由受托银行办理;原商贷银行同意借款人提前全部结清的,由受托银行办理纯公积金“商转公”贷款;同意提前部分结清的,原商贷余额部分由受托银行作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管理;须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且权属明晰,可办理抵押登记手续;借款人家庭名下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。
此外,申请“商转公”贷款的住房抵押权人须仅为原商贷银行,且无其他抵押、查封、设定居住权等权利限制情形。个人信用良好,原商贷还款正常,征信情况符合公积金中心及其受委托贷款承办机构规定。
“商转公”贷款方式可以选择“先还后贷”和“以贷还贷”两种方式。前者由借款人向受托银行申请“商转公”贷款并经审查批准后,再自行全部或部分结清原商贷,并办妥抵押手续后,由公积金中心发放“商转公”贷款至申请人提供的本人账户。后者由借款人向受托银行申请“商转公”贷款,经审查批准并办理第二顺位抵押登记手续后,公积金中心发放“商转公”贷款至原商贷银行指定还款专户,用于全部或部分结清原商贷。
贷款额度、期限、利率除应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外,最高额度不超过原商贷剩余本金,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原商贷剩余贷款期限,利率以人民银行规定为准。
为防范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,保障资金安全有序运行,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情况,对“商转公”贷款实施动态管理。首批办理2018年12月31日(含)前已发放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,之后适时公布办理年限;当个贷率高于95%时,暂停 “商转公”贷款业务受理,并通过官网对外进行公告。
本市行政区域内四县一市管理部门以房屋产权登记所在地,按属地原则统一开展“商转公”贷款业务,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参照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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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肥通客户端-合报全媒体记者 余佼佼
责任编辑:杜宇